《藏地密碼》
7月7日,北京海淀法院發(fā)布案件播報。投資管理公司計劃將《藏地密碼》拍攝成電影,某出版社與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合約,并按照約定投資。因該影片一直未能如期開機,出版社將投資管理公司訴至法院。日前,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,判決解除投資合約,投資管理公司支付出版社500萬元及利息損失。
原告出版社要求解除投資合約并主張返還750萬元的投資款及年利率20%的利息損失。被告投資管理公司辯稱,同意解除合約,但雙方之間不是投資關系,不同意返還出版社主張的750萬元款項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雖然涉案的500萬元在《電影投資合約》中的文字表述為投資款而非借款,但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內容的約定與投資性質均不相符,不論是前期的研發(fā)資金還是后期約定轉化的影片投資金,均無法體現(xiàn)出其具備投資風險的特征。因此雙方之間是名為電影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,借款本金應為500萬元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。